李愛花與劉更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
河北省武邑縣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決 書
(2020)冀1122民初1384號
原告:李愛花,女,漢族,1954年9月1日出生,現(xiàn)住衡水市桃城區(qū)。
委托代理人:李久曉,男,漢族,1985年6月19日出生,現(xiàn)住衡水市桃城區(qū)。系原告女婿。
被告:劉更才,男,漢族,1977年3月20日出生,現(xiàn)住武邑縣。
原告李愛花與被告劉更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,向本院提起訴訟,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受理后,現(xiàn)依法適用簡易程序,于2020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原告李愛花委托代理人李久曉到庭,被告劉更才到庭。本案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(jié)。
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:1、被告支付修車費用6800元。2、賠償交通費120元和誤工費200元,共計320元。3、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。事實和理由:2020年10月05日18時許,鄭新霞駕駛本人的車輛冀T×××××與被告劉更才駕駛的無牌小型拖拉機沿衡德路由東向西行駛,行至衡德路25公里+100米處,發(fā)生事故車輛冀T×××××右前角受損嚴重。武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》判定被告劉更才負此事故全部責任;鄭新霞無責。被告車輛無保險,被告以無錢為由拒絕支付任何費用,現(xiàn)要求被告賠償事故車輛冀T×××××的車輛維修費用6800元,交通費320元,和承擔本案訴訟費。
被告劉更才辯稱:對原告提交的證據(jù)均沒有意見,我沒有錢賠償原告。
本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:2020年10月5日18時許,被告劉更才駕駛無號牌小型拖拉機沿衡德路由東向西行駛,行至衡德路25公里+100米處,左轉(zhuǎn)彎過程中,與沿衡德路由西向東行駛的梁鳳國駕駛的魯N×××××號輕型貨車發(fā)生碰撞、后致使魯N×××××號輕型貨車又與由東向西行駛的鄭新霞駕駛的冀T×××××號小型轎車發(fā)生碰撞,造成車輛損壞。此事故經(jīng)武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,認定被告劉更才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,鄭新霞無責任。原告李愛花系冀T×××××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。被告劉更才系無牌拖拉機的駕駛?cè)撕退腥,該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。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認定書一份、原告李愛花行駛證復印件一份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。
本院認為:原告李愛花作為冀T×××××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,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財產(chǎn)損失,作為侵權(quán)人的被告劉更才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原告提交的眾保行維修結(jié)算單、維修費發(fā)票、付款電子回單內(nèi)容真實有效,可以相互佐證,形成完整的證據(jù)鏈,且與本案具備關(guān)聯(lián)性,應予采納。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和誤工費,未提交任何證據(jù)且無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,不予支持。綜上,確認原告李愛花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6800元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(quán)法》第三十七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(quán)責任法》第十九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(guān)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一、被告劉更才賠償原告李愛花車輛損失費6800元,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(nèi)履行。
二、駁回原告李愛花的其他訴訟請求。
如屆期未履行,應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(guī)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,由被告劉更才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(shù)提出副本,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判員 王鳳嬌
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
書記員 史鳳鳳